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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廣大消費者認為這項規定是“霸王條款”,有各地用戶狀告移動公司這項規定“不合法”,卻難以勝訴。
但是這一次,劉超捷發現至少移動公司“肯定是違約了”:“中國移動和我簽訂的《業務受理單》里,沒有‘話費有效期’這一條規定限制,簽服務合同時也沒有告知我有相關規定。而且,在中止服務之前以及之后,也沒給我任何通知說中止服務,這不是違約嗎?”
因此,劉超捷認為,移動公司 “無正當理由,單方面中止提供服務,違反合同約定,構成合同違約”,從而把中國移動徐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移動設置“有效期”違約嗎
此案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超捷的訴訟請求是法院判令中國移動“取消話費有效期制度”,恢復自己的手機卡服務,繼續履行合同內容。
原告認為:“該號碼已開通了‘月最低消費套餐’,再加上‘話費有效期’約束,就構成了雙重限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移動公司單方面中止提供服務,違反合同約定。因此,中國移動公司違反《電信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而被告律師認為,移動的話費充值發票處標明了“話費有效期”條款,店堂公告中也寫到了這一條,“在辦卡時通常工作人員會做出提示告知,一般人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