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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對被告的店堂公告的合法性與關聯性表示異議,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無效。根據《入網協議合同》第五項第一條的規定,移動公司方作出的服務承諾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所謂服務承諾,應該是對顧客的保證。被告的有效期規定,很明顯是對消費者權利的限制,不是服務承諾,不屬于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合同是否違約沒有關聯。”原告代理人、中國礦業大學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童瑤說。
原告方認為,“話費充值收據”上有“話費有效期”設置,屬于單方面事后告知,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店堂內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相關告知款項,屬于無效告知”。
原信息產業部《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第6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合同外通過書面形式或大眾媒體方式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電信服務協議的組成部分,但其中為用戶設定的義務,未經用戶同意的,不得成為服務協議的組成部分。”
“有效期的規定,顯然是對消費者享有服務、消費自由的限制,本質上屬于強制消費,客觀上增加了我方當事人的負擔。”王童瑤說。
但原告不能提供當時的話費充值發票,因此,被告律師認為,中國移動公司在辦理該業務時已行使了告知義務,并提供他人的充值發票作為輔證,這一證據暫未被法庭采納。
對于原告提出的“業務受理合同”先于“繳納話費”的工作流程,被告律師提出反對:“二者是同時進行的。”
“這說法明顯違背了實際情況,辦理過中國移動公司通信業務的消費者肯定知道,操作流程是分先后的,不可能同時進行。”王童瑤說。
隨后,被告方提出,話費有效期并不是“死閘”,可以通過繼續充值、編輯服務短信發送給10086,得到延長,事實上,這也是目前眾多移動用戶“公開的秘密”。
“但這些所謂的救濟措施,與被告是否構成合同違約沒有關聯性。況且,有效期的延長并非無限期的延長,這種‘救濟措施’,依然是將責任推給了我方當事人,推給了眾多使用移動服務的廣大消費者。”王童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