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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China 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ical Development Zone),為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后所設立的國家級現代化工業園區。1984年到1986年,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首先設立了14個國家級經開區。到目前為止,經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90個(含實行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的蘇州工業園區、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寧波大榭經濟技術開發區、廈門海滄投資區、海南洋浦開發區)。
主要職能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中國對外開放地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大都位于各省、市、自治區的省會等中心城市,在沿海開放城市和其他開放城市劃定小塊的區域,集中力量建設完善的基礎設施,創建符合國際水準的投資環境,通過吸收利用外資,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現代工業結構,成為所在城市及周圍地區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重點區域。按照國家商務部有關文件精神,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后,開發區為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享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提高服務效率。這將有利于打造更加優越的投資軟環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關注開發區,聚集投資,形成完善的產業鏈。
開發區的特點:
1、占城市的GDP總量大,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貢獻大;
2、GDP增長率遠高于國家平均水平。2003年增長率為34.56%;
3、合同外資總額增幅、進出口總額增幅等數值均遠高于國家平均水平。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
商務部外資司開發區處
綜合協調和指導全國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國家級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牽頭并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國家級開發區發展戰略、法律法規及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開發區和相關經濟區域綜合調研工作;負責新設國家級開發區和拓展建設現有國家級開發區的協調、審核;負責國家級開發區綜合統計和綜合投資環境評價工作,定期編報國家級開發區綜合經濟發展統計分析報告和國家級開發區綜合投資環境評價報告;負責宏觀協調國家級開發區信息化及網站建設;負責國家級開發區全國性重大活動的協調組織工作;組織跨行政區域和同一經濟區域國家級開發區間的協作與交流;綜合協調國家級開發區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并負責相關改革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負責原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向中央國務院報送《外資動態》,《簡報》外資專刊。參與區域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特殊經濟區域(包括特區、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的相關協調工作;聯系中國開發區協會。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實行中國經濟特區的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作為市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協調市各部門、各單位與開發區有關的工作。管委會根據省人大(或省政府)制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行使下列職權:
1、編制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2、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公布開發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執行規定的優惠政策;
3、負責開發區內的土地規劃、征用、開發、管理和各項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
4、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收、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5、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在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為投資者提供咨詢和服務;
6、按規定處理開發區內的一般經濟涉外事務;
7、管理開發區內的進出口業務;
8、管理開發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防治污染;
9、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其他公益事業;
10、監督、管理、指導開發區各類企業、事業單位;
11、監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協調、裁決這些分支機構之間的爭議;
12、協調設在開發區內的非市屬分支機構的有關工作;
13、根據需要設立精簡、高效的工作機構,按規定權限任免和獎懲管委會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
14、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