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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出臺:從單位統籌到社會保險制
現任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社會保險處處長的趙振華是我國著名的社會保險專家。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他便參與國家社會保險改革的有關工作,并作為“國務院社保改革領導小組”成員之一參與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條例的制定。回憶專家組制定有關養老保險條例時的情形,趙處長說,最重要也是最難的便是如何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充分平衡國家、企業及個人的利益,但最終,還是要把勞動者的晚年保障放在首位。
趙振華回憶說,改革開放后,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保障不但“排上了隊”,而且成了勞動保障部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而養老保險則是在改革開放之初便率先進入國家政策的一項社會保障。
趙振華介紹,國家于1978年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暫行規定》,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又頒布了《關于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意義社保結構改革新的嘗試
趙振華從社保專家的角度解讀了1991年發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意義。他認為,這是我國嘗試新的社會養老保險結構改革的開始。
從1991年開始,我國確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共同籌資,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制度結構上,確定探索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在這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一個層次是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它是核心,適用于城鎮各類職工;第二個層次是由用人單位依據自己的經濟情況自主決定“量力而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個層次是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根據經濟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