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刑事審判工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準確把握社會治安形勢變化,依法懲處刑事犯罪,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76.7萬件,判處罪犯99.7萬人,同比分別下降0.2%和1.1%。
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殺人、綁架、搶劫、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盜竊、搶奪、詐騙等多發性侵財犯罪,各級法院審結上述案件26.7萬件,判處罪犯37.5萬人,同比分別上升2.3%和0.8%。會同有關機關制定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意見,推進打黑除惡斗爭依法開展,各級法院審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527件,判處罪犯3231人,同比分別上升13.8%和16.6%。積極參與實施國家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636件,判處罪犯2413人,同比分別上升20.9%和11.7%。加大對毒品犯罪打擊力度,審結此類案件5.1萬件,判處罪犯5.6萬人,同比分別上升16.5%和11.6%。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嚴把死刑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關,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認真落實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專項報告的審議意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審判工作。
依法懲處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制定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依法懲處洗錢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犯罪行為,各級法院審結此類案件1.1萬件,同比上升3.0%。加大對集資詐騙、信用卡詐騙、制售假幣和假發票等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凈化市場環境,審結此類案件5.5萬件,挽回經濟損失152.1億元,同比分別上升6.3%和37.8%。依法制裁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等違法犯罪行為,促進可持續發展。積極參與反腐敗斗爭,各級法院審結貪污、賄賂、瀆職案件25912件,判處罪犯26226人,同比分別上升0.1%和2.0%。會同有關機關制定嚴格認定職務犯罪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意見,統一裁量標準。
妥善處理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高度重視拉薩“3·14”事件、烏魯木齊“7·5”事件所涉刑事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堅持打擊極少數,團結、教育、爭取大多數,指導相關法院嚴格依法辦案,重事實、重證據,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辦理利用互聯網或手機制作、復制、傳播淫穢信息案件的司法解釋,依法打擊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各級法院審結相關案件1703件,同比上升47.5%。妥善審理因群體性事件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審判情況,回應社會關切。制定關于醉酒駕車犯罪適用法律的意見并發布典型案例,遏制醉酒駕車犯罪的多發態勢,保障公共安全。
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少年司法工作,推進少年法庭建設,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規范減刑、假釋工作,各級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51.3萬件,同比下降3.6%。協助有關方面認真做好對被判處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工作,共同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對審判、執行中發現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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