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執法為民,扎實做好保障民生、服務群眾工作
堅持把執法為民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涉及群眾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
堅決懲治損害民生的犯罪。
重視打擊和查辦發生在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征地拆遷、移民補償、搶險救災、醫療衛生、招生考試等民生領域的犯罪。積極參與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起訴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的犯罪嫌疑人507人。依法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調查,立案偵查嚴重失職瀆職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075人。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立案偵查涉嫌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78人。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堅決依法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利用手機網站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手機短信詐騙等犯罪。
加強對特殊群體的司法保護。
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人辦理、品行調查、分案起訴等制度,加強教育、感化和挽救。堅決打擊侵害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兒童的犯罪。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起訴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犯罪嫌疑人4017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于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加強殘疾人控告、申訴等權利的保護。依法妥善處理涉軍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高度重視涉港澳、涉臺、涉僑案件,依法維護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完善和落實司法為民措施。
開通全國統一的12309舉報電話,實行24小時接聽,暢通群眾舉報渠道,提高處理舉報效率。加快檢察門戶網站建設,推行網上受理信訪、法律咨詢、案件查詢。開展檢察官“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活動,深化文明接待室創建活動,推行下訪尋訪、預約接訪、民生熱線等措施,認真聽取、及時受理群眾訴求,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認真履行批捕、起訴等職責,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堅持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放在首位,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更加注重化解社會矛盾。
依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
嚴厲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的滲透顛覆破壞活動,依法辦理烏魯木齊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人民利益、民族團結、國家安全。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國慶安保工作,集中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和毒品犯罪,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全年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941091人,提起公訴1134380人,分別比上年減少1.2%和0.8%。
對輕微犯罪落實依法從寬處理政策。
堅持當嚴則嚴、該寬則寬,既有力打擊犯罪,又減少社會對抗。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過失犯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因家庭鄰里糾紛引發,犯罪嫌疑人真誠悔過、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輕微犯罪案件,依法決定不批捕或不起訴,以體現司法人文關懷,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加大化解涉檢信訪積案力度。
高度重視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完善信訪工作程序,推行信訪督察專員等制度,辦理群眾信訪421306件次。開展化解涉檢信訪積案專項活動,對排查出的1395件重點、疑難信訪積案,逐案分析癥結,綜合采取釋疑解惑、教育疏導、救助救濟等措施,已化解息訴1269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向部分省區派出巡回接訪工作組,就地接待來訪、督辦案件,使一些疑難積案得到有效化解。
重視建立社會矛盾化解機制。
建立執法辦案風險評估機制,對執法中可能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加強分析,及時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推行檢察文書說理制度,對不批捕、不起訴、不抗訴案件加強釋法說理,做好息訴工作。積極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救助生活確有困難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285人。在辦理民事申訴等案件時,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基層調解組織依法進行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雙方自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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