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哈托
340萬美元的遺產,而其他蒙博托在其32年統治期間搜刮的數十億美元資產的去向至今仍然是一個謎,這也引起了外界的極大興趣。
[尼日利亞前領導人]
阿巴查
[贓款金額]
20億-50億美元
尼日利亞官方宣稱在阿巴查統治期間(1993—1998)數以億計的國家資金被阿巴查及其親屬秘密地轉移到海外。直到1998年阿巴查突然病死,新政府上臺后,應尼日利亞新政府提出的法律要求,這些存放于瑞士銀行值得懷疑的存款才得以被凍結。在阿巴查當政期間,貪污情況較為嚴重。這股貪污之風與70年代石油價格猛漲有密切聯系,通過增加支付石油貿易傭金的手段,國有的尼日利亞國家石油公司一度成為國有資金流失的管道。
[前南斯拉夫總統]
米洛舍維奇
[贓款金額]
10億美元
米洛舍維奇在執政期間,涉嫌轉移了數百萬美元的國有基金;此外米洛舍維奇在發布了一系列導致國家經濟日益衰退的經濟政策之中存在明顯的“錯誤”。米氏于2006年在其被關押的海牙監獄中死亡,死因至今還存在爭議。
[秘魯前總統]
藤森
[贓款金額]
6億美元
秘魯政府現在仍然在通緝其前總統藤森。藤森1990年被選為秘魯總統,隨后他發起了一系列的經濟改革,他們當中的一些措施取得了成功。藤森大規模地盜用秘魯的國防資金用于政治行賄以達到自己的個人目的。同時他個人還從國家財政當中貪污了數百萬美元的巨款。
[烏克蘭前總理]
拉扎連科
[贓款金額]
2億美元
53歲的拉扎連科1996到1997年期間擔任烏克蘭總理。他在1999年進入美國后不久,就因利用美國多家銀行洗黑錢的罪名被捕。除了9年監禁之外,拉扎連科被美國法庭判處罰款1000萬美元以及在出獄后3年內必須受到監管。拉扎連科是繼巴拿馬總統諾列加之后,第二名在美國被定罪的外國領袖。
[尼加拉瓜前總統]
阿萊曼
[贓款金額]
1億美元
阿萊曼在1997年1月至2000年6月這段時間,伙同當時任稅務總局局長的赫雷斯等前政府官員,非法抽調一些政府部門資金,并將這些資金匯入在巴拿馬用“尼加拉瓜民主基金”的名義開設的賬戶,然后再轉入與阿萊曼或赫雷斯及其親屬有關的一些私人或公司企業的賬戶中。監察部門掌握了近萬張涉及這些洗錢活動的轉賬支票的副本,其總額近14億科多巴(約合1億美元)。
[菲律賓前總統]
艾斯特拉達
[贓款金額]
8000萬美元
艾斯特拉達政權于2001年1月的“二次人民革命”中倒臺,同年4月遭警方拘捕軟禁,10月被控“經濟掠奪”罪名;國家檢察官指控他收取賄款與回扣約40億披索(合7000-8000萬美元),來源包含非法賭博、煙草稅、股票操作以及神秘銀行戶頭。
法庭對質
揭露蘇哈托斂財
《時代》被判賠償
1999年5月,《時代》周刊亞洲版刊登了長達4頁的封面文章《家族企業》,文中揭露印尼前總統蘇哈托和他的家族在他統治印尼30年間斂財150億美元。就印尼前總統蘇哈托起訴美國《時代》周刊誹謗一案,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10日作出有利于前者的判決:美國《時代》周刊須賠償蘇哈托1.07億美元名譽損失費,并須在媒體上對蘇哈托公開賠禮道歉。對此判決結果,《時代》表示,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抗爭到底。
《時代》周刊的這一報道在印尼國內和國際上引起了極大轟動。蘇哈托方面雇用的律師當時直斥《時代》周刊上的這篇文章是“巨大的謊言”。
對此,《時代》聲明說,在蘇哈托當權的30年時間里,總共有約計730億美元的“國庫收入和國有財產”流入了這位前印尼政壇強人的家族小金庫。但是,這筆龐大的財富“由于經營不善和東南亞金融危機而大幅縮水”。
當年,蘇哈托開始起訴《時代》周刊“誹謗”,并要求《時代》賠償其名譽損失費183萬億印尼盾(按當時匯率折合約195億美元)。雅加達地方法院于2000年6月駁回起訴,蘇哈托接著上訴到高等法院,2001年3月,蘇哈托的訴訟請求再遭駁回,最后,蘇哈托又上訴到最高法院。
去年9月10日,除了判《時代》亞洲版賠償1萬億印尼盾(折合1.07億美元)外,印尼最高法院還下令要求《時代》和亞洲版的6名員工在印尼的十幾份主要報紙刊物以及《時代》周刊亞洲版、歐洲版和美國版上公開道歉。
“《時代》周刊因誹謗蘇哈托須向其賠償1.07億美元,”印尼最高法院發言人稱,“《時代》的文章和照片都損害了原告作為一位退休將軍和印尼前總統的形象與自尊。”
《時代》誓不罷休
稱要維護新聞自由
去年9月11日,《時代》周刊的代表律師盧比斯發誓要為《時代》討回公道。“這是對新聞自由的重大打擊,這意味著媒體將無法在安全的環境下工作。”盧比斯說,“所以《時代》將采取任何可能的法律手段來維護新聞自由,因為堅持正義和真相非常重要。”盧比斯表示,這一判決非常有諷刺意味,因為同一法庭不日將對印尼政府起訴蘇哈托的一樁民事訴訟進行聆訊。在這起民事訴訟中,印尼政府指控蘇哈托當政期間通過一個慈善基金會挪用4.2億美元,并追討他執政時期流失的高達15億美元的國家財產。“《時代》絕不會屈服或者接受這一判決,我們將采取合適的法律手段。”
(本版稿件綜合新華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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