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有關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六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四十七條 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婦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在入學、升學、派出學習或者項目評審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對無法定理由拒絕錄用婦女、對婦女提高錄用標準,違法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侵害婦女勞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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