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北京:“女干部延遲退休”條款被刪除
負責人解釋北京“女領導女高知晚退”被刪的原因
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消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擬提請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協(xié)助市人大常委會做好法規(guī)審議前的準備工作,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辦公室通過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www.bjrd.gov.cn),廣泛征求廣大市民對該項法規(guī)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和建議截至日期為2009年5月11日。請積極參與并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本市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本市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四條 本市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婦女發(fā)展規(guī)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統(tǒng)計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發(fā)展規(guī)劃的實施監(jiān)測、評估和分性別的統(tǒng)計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第七條 本市各級婦女聯(lián)合會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權益,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職能,支持、協(xié)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guī)民約和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進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宣傳教育,營造維護婦女權益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一條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lián)合會的意見。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創(chuàng)造條件。
婦女和婦女組織可以向本市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應當占有適當比例,并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培養(yǎng)、選拔、任用女干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本市有關部門在制定干部規(guī)劃時,應當重視女干部的培養(yǎng)和選拔,確定女干部的比例,并逐步提高;采取組織措施,加強對女干部的培養(yǎng)和交流,全面提高女干部的能力。
本市逐步完善對女干部的推薦和選拔機制,各級婦女聯(lián)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有關部門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本市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重視培養(yǎng)、選拔女性領導成員或者管理人員。女性較集中的單位和部門,要逐步增加領導班子中女性成員的比例。
第十五條 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女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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