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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踐行司法為民
以人為本、司法為民,是中國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近年來,中國主動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不斷推進基層司法機構建設,強化司法工作的服務意識,延伸工作平臺,完善工作流程,切實為人民群眾行使權利提供便利。
(一)加強基層司法機構建設
司法機關辦理的絕大部分案件發生在基層,基層司法機構是為民眾提供司法服務的第一線平臺。各地基層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庭、檢察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等派出機構建設,使司法服務更加貼近民眾、便利民眾。
加強基層人民法庭建設。人民法庭審理各類案件年均240余萬件,占全國法院一審訴訟案件的三分之一。近年來,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各地基層人民法院對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進行了恢復、新建和調整,并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機制,簡化立案程序。全國現有人民法庭近萬個,覆蓋到絕大部分鄉鎮、街道。同時,在邊遠鄉村設立便民訴訟站、訴訟聯系點并選聘訴訟聯絡員,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設置巡回審判點,大力推行巡回收案、巡回辦案,最大限度服務群眾。
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各地基層人民檢察院在一些中心鄉鎮設置檢察室等派出機構,接收群眾舉報、控告、申訴,發現、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對訴訟中的違法問題依法進行法律監督,開展犯罪預防和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活動,監督并配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截至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共有派駐檢察室2758個,檢察聯絡站、檢察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機構9622個。
加強基層公安派出所建設。公安機關以加強派出所建設為載體,深入推進城鄉社區警務戰略,全國現有派出所5萬多個、警務室17萬多個,實現了對鄉鎮和街道的全覆蓋。警力分布和警務服務更加貼近基層、貼近公眾,公安機關預防打擊犯罪、駕馭社會治安局勢、服務群眾的能力明顯提高。2006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立案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傷害等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連續下降,2010年比2009年同比下降9%,2011年同比下降10%。
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近年來,司法所在原有法制宣傳、法律援助、指導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職能的基礎上,新增了實施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職能。目前,全國共有司法所4萬多個,覆蓋到絕大部分鄉鎮和街道。2004—2011年,全國司法所累計開展糾紛排查284萬次,參加調解疑難復雜糾紛4677萬件,參與接受刑滿釋放人員269萬多人,指導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12萬件。
(二)簡化辦案程序
近年來,訴訟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對案件性質、繁簡程度綜合考量的基礎上,將案件進行繁簡分流,不同案件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使案件性質與審理程序相一致,促進了審判資源配置優化和訴訟效率提高。
擴大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由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擴大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推進小額訴訟制度改革。為及時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試點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前提下,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標的金額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金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從立法上肯定了小額訴訟的改革成果。
探索行政案件簡易程序。人民法院對基本事實清楚、涉及財產金額較小、爭議不大的一審行政案件,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實行獨任審理,簡化訴訟程序,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
(三)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為應對社會快速發展時期社會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狀況,中國立法機關201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構建起符合國情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先行調解、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內容,鞏固了司法改革成果。
發揮人民調解作用。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方式。中國在全國村(居)委、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以及矛盾高發行業和領域廣泛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截至2011年底,中國有人民調解組織81.1萬個,調解員433.6萬名。2011年調解糾紛893.5萬件,調解成功率96.9%。
發揮行政調解作用。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對職權管轄范圍內的行政爭議和與職權相關的民事糾紛積極進行調解,使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促進矛盾糾紛及時、合理解決。
發揮司法調解作用。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申請,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化解糾紛。2011年,全國法院調解民事案件266.5萬件,調解撤訴案件174.6萬件。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訴案件,由人民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檢察機關再根據調解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共同化解矛盾糾紛。
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注重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社會團體、律師、專家、仲裁機構等的作用,積極推動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加強三者之間在程序對接、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對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尊重其自身規律,并在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完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對一些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故意犯罪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
國家加快改革和完善訴訟收費制度,2006年出臺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在保障正常司法工作秩序、防止濫用訴權的同時,大幅降低了當事人訴訟成本,顯著緩解了訴訟難、請律師難等問題。
降低訴訟收費。明確限定訴訟費用交納范圍,人民法院只收取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大幅調整財產、離婚、勞動爭議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案件的收費起點和比例、標準,實際收費大大減少。對行政賠償案件等情形免收案件受理費。對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標的,一律按件收費。
減免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并明確了免交、減交、緩交訴訟費用的情形、程序和比例,保證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規范律師收費。在擴大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收費范圍的同時,對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及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等律師服務收費,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并嚴格規范律師收費環節和程序,在促進律師業健康發展的同時,有效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方便當事人訴訟。司法機關普遍建立訴訟服務中心、業務受理接待中心,建立健全首問負責、服務承諾、辦事公開、文明接待等制度;改進訴訟引導、查詢咨詢、訴前調解、舉報受理等服務;利用信息技術,開通服務熱線,探索推行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庭審、查詢等便民措施,為公眾提供便利的訴訟環境。
(五)開展法律援助
中國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頒布實施《法律援助條例》以來,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使越來越多的困難民眾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近年來,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從刑事辯護向就醫、就業、就學等民生事項拓展,經濟困難標準參照各地生活保障標準,辦案補貼標準進一步提高,并針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五類特殊群體建立了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3600多個法律援助機構,1.4萬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21.5萬名律師和7.3萬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法規。2009年以來,全國法律援助經費年均增幅為26.8%,2011年達12.8億元人民幣,法律援助工作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提高。
圖表:近年來全國法律援助案件量、咨詢量和經費總額 新華社發
(六)暢通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溝通渠道
司法機關高度重視聽取民意,積極保障公眾對司法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司法機關普遍成立專門機構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溝通聯系,并辦理與司法工作相關的提案、建議。聘請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群眾代表擔任特約監督員、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特邀咨詢員等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并聽取意見和建議。設立網站、微博客等平臺,建立網絡民意表達和民意調查機制,方便與公眾溝通交流。通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舉辦開放日活動等方式走近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