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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中國從完善司法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完善訴訟程序、強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監督方面進行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
(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司法職權配置的合理與優化,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中國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障礙出發,加強司法機關內部機構制約,理順上下級法院、檢察院的審判、檢察業務關系,規范完善再審程序,建立統一的執行工作體制和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這些改革提高了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能力,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滿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法院實行立案、審判、執行分立。各級人民法院在原有的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的基礎上增設立案庭、執行局等機構,立案、審判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負責,強化內設機構職權行使的相互制約,促進了審判權、執行權的公正行使。
規范發回重審和指定再審。為解決司法實踐中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程序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原則上由原審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審理。
規范完善統一的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工作體制。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的充分有效執行,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切實保障和司法權威。近年來,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與公安、檢察、金融、國土、建設、工商、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的執行聯動機制。法院實行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分立。高級、中級人民法院建立執行指揮中心,統一管理和協調執行工作,必要時實行提級、跨區執行。執行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了執行權運行的內部制約,提高了執行工作的公正和規范化水平,有效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改革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為有效防止錯誤逮捕,中國對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進行了改革,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項改革加強了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工作的監督。
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司法鑒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改革前,中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存在著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規范、標準不統一等現象。為解決這些問題,2005年中國的立法機關頒布實施《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實行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再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服務。推行行政管理與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實施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執業制度,提高了鑒定的規范性和中立性。截至2011年底,中國經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有5014家,司法鑒定人52812名。
(二)規范司法行為
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應當落實到每一起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體現在每一個司法行為上。由于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司法人員司法能力存在差異、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權的行使不透明、司法行為不規范等現象依然存在。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加強案件管理,有力促進了司法行為的規范化。
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為了規范量刑活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量刑步驟,細分法定刑幅度,明確量刑情節的量化標準。對于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議,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在法庭審理中,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說明量刑理由。這些改革進一步規范了量刑裁判權,保障了量刑活動的公開與公正。
建立案例指導制度。2010年,中國的司法機關出臺了案例指導制度的相關規定,標志著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得以確立。與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不同,中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是在以成文法為主的法律體系下,運用案例對法律規定的準確理解和適用進行指導的一種制度。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選擇法律適用問題比較典型的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布,供各級司法人員處理類似案件時參照。案例指導制度促進了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規范行使,加強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加強對案件辦理的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成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加強辦案流程管理和質量管理。截至2012年5月,全國共有近1400家法院設立了專門的審判管理機構,近1600家檢察院設立了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在基層執法機構普遍配備專(兼)職法制員,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司法機關普遍建立了案件管理信息化平臺,實行網上辦案、監督和考核,提升了案件辦理的規范化水平。
(三)擴大司法公開
面對社會矛盾多發、案件數量大、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的狀況,中國司法機關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全面推進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社會各界的有效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
擴大公開的事項和內容。人民法院將審判公開延伸到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等各個方面。人民檢察院依法充分公開辦案程序、復查案件工作規程、訴訟參與人在各訴訟階段的權利和義務、法律監督結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將主要職責、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及警務工作紀律等向社會廣泛公開。
豐富公開的形式和載體。司法公開從各部門分散發布,轉變為統一的信息服務窗口集中發布。公開載體從傳統的公示欄、報刊、宣傳冊等,拓展到網站、博客、微博客、即時通訊工具等網絡新興媒介。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布例會制度,及時發布司法信息。
強化公開的效果和保障。加強裁判和檢察、公安業務文書的說理和論證,邀請民眾、專家參與公開聽證、論證過程,開通民意溝通電子郵箱,設立全國統一的舉報電話,建立部門負責人接待日,加強司法公開的人力物力保障,確保了司法公開的有序推進和良好效果。
(四)加強司法民主
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和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同樣需要發揚民主,確保公正司法。中國積極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現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公眾依法直接參與和監督司法的重要方式。2004年中國的立法機關頒布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拓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來源,從社會各階層、各領域廣泛選任,采用在名冊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審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除在合議庭中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權力,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各級法院還圍繞陪審職責開展以審判程序、職業技能、法治理念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職能力。
圖表:2006-2011年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情況 新華社發
探索建立人民監督員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10月,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通過從社會各界選任人民監督員,依照監督程序對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等情形進行監督與評議。從2003年10月至2011年底,各地人民監督員共監督案件35514件,提出不同意人民檢察院原擬定意見的有1653件,其中908件的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被人民檢察院采納,占54.93%。
(五)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審判、執行等司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國將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為改革重點,并推出加強法律監督一系列舉措。
加強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和共享平臺,通過審查批捕、受理來信來訪、當事人投訴、社會輿論、媒體報道等途徑,及時發現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和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線索并依法審查處理。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糾正意見,同時強化對審查逮捕、延長或者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等環節的監督。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立案19786件,對偵查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39432件次。
加強對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調解,如認為確有錯誤,或者發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司法公正的,檢察機關有權采取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等監督措施。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檢察建議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書面回復。
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針對近年來看守所、監獄內發生的個別惡性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檢察機關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和全國監獄“清查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監管”專項活動,促進依法文明監管。規范和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建設,推進與監管場所的執法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完善和落實收押檢察、巡視檢察等工作機制,加強對監管場所的監督。加強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活動的監督,探索建立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開展保外就醫、看守所械具和禁閉使用情況專項檢察。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或者書面意見的,應當將建議書或者書面意見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等12種瀆職行為,可以通過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員等措施進行監督,依法懲治瀆職行為,維護司法廉潔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