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09年9月9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請問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早在1983年,我國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保護海洋生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近年來,為了應對國際海運業快速發展對海洋環境帶來的威脅,有關國際組織制定出臺了一些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國際公約。我國作為國際海事組織的A類理事國,積極推動并加入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多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國際公約。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根據我國保護海洋環境的實際需要和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要求,對198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國家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以及對船舶載運油類、危險化學品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作業進行監管等內容。
為了進一步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工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有必要根據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要求,在總結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對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進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問: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工作,一個重要方面是要提高有關單位的防污應急能力,確保在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開展清污工作,條例在這方面是如何做出規定的?
答:做好日常防治污染應急能力建設,保證在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時,有關單位能夠迅速有效地調集人員和設備、設施,開展清污工作,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減少污染損害有著重要意義。為此,條例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組織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反應機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二是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機制,加強對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三是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和應急設備庫,配備專用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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