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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與政策及其他
6工業水污染防控最嚴格管理制度設計及示范研究
一、概述
本課題是《水環境管理體制與污染減排管理創新示范研究》
項目下設課題之一。項目目標是:通過對目前水管理體制與減排
機制以及法律制度的系統分析與研究,結合流域與區域的試點示
范,提出國家及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體制機制改革路線圖及行動
方案,提出流域水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改革路線圖,提出新時期我
國工業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框架、防治戰略、經濟和技術政策,
制定我國農業源污染減排管理綜合技術和政策,解決我國工業、
農業領域中實際的水污染問題,不斷提高我國水環境綜合管理決
策水平。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建立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的要求,
針對我國工業水污染防控需求以及現行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為
推動國家工業水污染防治監管機制改革、提升污染防控管理水
平、探索建立更加嚴格的工業水污染防控管理制度體系與保障機
制提供技術支撐和試點示范。
二、指南內容
1、研究目標
以解決工業水污染防控中若干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為導
向,以完善工業水環境管理制度、機制和政策,有效促進工業水
污染防控與減排為目標,重點從固化核查、強化監管、群防群控、
全防全控等方面,研究提出完善建立最嚴格的工業水污染管理制
度與監管機制的改革建議和創新方案,并開展重點流域與重點行
業的試點示范研究。
2、主要研究內容
研究新時期我國工業水污染防治體制改革方向。從法律法
規、部門分工、污控環節、相關群體等視角入手,分析我國現行
工業水污染控制體制現狀和問題,提出新時期我國工業水污染控
制體制改革方案;
研究工業水污染嚴格源頭防控機制。梳理我國工業污染防治
源頭控制措施(如清潔生產審計、環境影響評價等)實施成效與
問題,提出嚴格的工業水污染防治源頭控制措施改進方案;
研究工業水污染嚴格末端控制機制。梳理我國工業水污染防
治末端控制措施(如落后產能淘汰、重污染企業關停并轉、區域
環境綜合整治等)實施成效與問題,提出嚴格的工業水污染防治
末端治理措施改進方案;
梳理我國工業水污染防控過程監管措施(如排放標準、總量
控制、排污收費、經濟政策等)的實施成效與問題,提出嚴格的
工業水污染防控過程監管措施改進方案。在此基礎上,特別是要
研究全國水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開展環保核查和實施許可證的
政策方案。
研究提出工業水污染政府督查、企業互查、群眾監督的群防
群控政策方案與工作機制,以及政府、企業和市場三方分工清晰、
權責明晰的工業水污染防控促進機制;
研究評估我國現行工業水污染控制技術經濟政策,提出我國
最嚴格的工業水污染控制政策體系方案;
分析太湖流域化工、印染2個行業源頭控制措施、末端控制
措施、過程監管措施和技術經濟政策等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基
于上述政策創新與制度建議,開展太湖流域化工、印染等行業最
嚴格工業污染控制體系示范研究。
3、考核指標
(1)結合“十一五”和“十二五”工業水污染防治評估和至少
100個污染企業調查,完成對《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等不少于6部水污染
防控相關法律,環保、水利、發改、工信、安監、行業協會等不
少于6個部門相關職能與分工,排污收費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
“三同時”制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環
境風險應急預案制度等不少于7項工業水污染防控基本制度的
實際成效與嚴格性評估,提交調查和評估報告;
(2)提出新時期工業水污染最嚴格環境管理制度框架1套;
提出國家和流域2個層面化工、印染2個工業行業水污染源排放
清單1份,最嚴格的控制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議稿)各1份,
特別要關注源頭控制和末端治理的全過程方案;
(3)針對2個行業提出產業準入、清潔生產、排放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風險防控、“三同時”、限期治理、排
污許可證、排污收費、上市企業環境審查、環保檢查等12個領
域最嚴格管理制度制定的技術指南和建議方案;
(4)配合環保部、發改委(和或工信部),完成《關于進一
步加強工業水污染防治的若干重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送審稿);
(5)完成太湖流域江蘇省工業水污染控制強化政策方案及
化工、印染等2個行業,涉及產業準入、清潔生產、排放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風險防控、“三同時”、限期治理、排
污許可證、排污收費、上市企業環境審查、環保檢查等12個領
域最嚴格工業污染防控政策方案(建議稿),并開展示范研究,
協助試點流域有關政府和部門出臺相關政策;
(6)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交全國水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開展
環保核查和實施許可證等政策建議2份;
(7)出版專著1部,發表論文6篇,培養博士和碩士研究
生5名。
4、課題實施年限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
5、課題經費來源及構成
中央經費不超過500萬元,無地方/企業配套經費。
6、其他要求
(1)承擔單位必須在工業水污染防控監管體制機制與減排
管理研究領域有一定基礎和經驗,具備與地方政府機構的溝通能
力;
(2)選擇的試點示范區域必須是水專項重點流域范圍內的
省市區,試點示范確定需要地方政府部門出函證明支持參與試點
示范;
(3)協作單位必須有地方科研院所參加,并獲得國家相關
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的支持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