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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條國合基地作為加強國際科技合作條件和能力建設的重
要手段,是我國參與國際科技競爭與合作的重要載體。為加強國合
基地建設,建立起布局合理、重點突出、資源整合、相互協作的基
地發展模式,國合基地的建設及運行管理采取部省二級分層指導、
共同管理的管理機制,即由科技部與推薦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國合
基地的建設與發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十條科技部及其具體職能部門國際合作司作為國合基地的
業務主管部門,承擔以下管理職能:
1、負責國合基地總體發展規劃的設計和管理政策的制定;
2、負責建立國合基地全國性統籌管理與協調機制;
3、加強國合基地與國家重大科技研發任務的結合,通過對基
地所承擔項目的持續支持,增強基地開展高水平國際科技合作的能
力;
4、負責對國合基地的建設及運行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實行
持續跟蹤評價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國合基地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屬地科技主管部門作為
國合基地推薦部門,承擔以下管理職能:
1、負責指導國合基地的具體建設與發展,為基地提供相關扶
持政策,幫助解決基地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2、負責建立國合基地區域性或行業性管理與協調機制;
3、監督檢查和督促完成國合基地所承擔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務;
4、積極推廣國合基地的成功經驗,有效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二條被認定為國合基地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
不變。科技部鼓勵各國合基地根據國家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在滿
足基地實施方案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建立差異化和特色化的運行管
理模式。
第十三條科技部在對國合基地工作進行跟蹤評價和考核的基
礎上,對合作成效顯著、發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國際科技
國合基地,將給予表彰及獎勵,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國合基地后續申
請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的重要參考條件。對連續三年考核不
合格的國合基地,將給予通報。對于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被通
報基地,將取消其國合基地資格。被取消國合基地資格的單位,三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合基地的資格認定。
第十四條國合基地應根據科技部要求,及時完成年度工作計
劃及年度工作總結等工作,經推薦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送科技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