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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為突出國際科技合作的特點,國合基地采用“分類認定,
統一管理”的認定和管理原則,即對國際創新園、國際聯合研究中
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示范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種不同類型
的國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認定,并由科技部對全國
的各類國合基地統一進行宏觀管理。
第五條國際創新園認定條件和程序
(一)國際創新園是根據國家創新體系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目
標,為有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依托大型科技產業基地或園區,由
科技部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建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創新園
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是領域或地區研發力量集聚的重要平臺,機構發展方向與
《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相一致,具有技術研發、智力引進、
技術轉移、技術產業化等多種功能和條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發展規劃,以及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發
展目標和體現管理創新的實施方案;
3、建立有完善的國際科技合作管理機構,具有相應的政策、
制度、資金和服務保障體系;
4、與國外政府、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有長期穩定的合
作關系,所開展的高水平國際科技合作對國家科技發展具有引領、
輻射和示范作用;
5、可有效推進國際產學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培育
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二)國際創新園由科技部負責認定,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將部省共建國際創新園的相關任務列入年度部省會商議題;
2、申報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科技部提出申請;
2、科技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申報機構進行考
核;
3、根據認定標準并參考專家意見和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由科技部發文進行認定并授牌。
第六條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認定條件和程序
(一)國際聯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國際科技前沿,為促進與國外
一流科研機構開展長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能力的國內機構建立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聯合研究中心
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方向符合《規劃綱要》中確立的重點領域,在前沿技
術、競爭前技術和基礎科學領域具有較強研發實力,是國家研發任
務的重要承擔機構,并多次承擔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和政府
間科技合作項目;
2、屬于國內知名的重點科研機構、重點院校、創新型企業等
單位,并具有與國外開展高水平合作研發的條件、能力、人才和經
驗;
3、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有條件吸引海外杰出
人才或優秀創新團隊來華開展短期或長期的合作研發工作,具有國
際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礎;
4、具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發展目標和可行的合作實施方案,
以及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和專門的管理機構,同時對本領域或本地
區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具有引導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