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三章 發布查詢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政府主動公開范圍內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臺上發布。
前款之外的其他信用信息,由承辦單位在征集獲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相關地方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后依法在信用信息平臺上發布;甲級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發布。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不得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 基本信息的發布期至單位終止,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發布期均為2年,不良信用信息的查詢期為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終止的,信用信息停止發布、查詢。
第十七條 查詢者應當向承辦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明確查詢目的的書面申請;
(二)查詢者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承辦單位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辦單位應予以拒絕并說明理由。
查詢者所查詢的信用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依法獲取。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可以從承辦單位依法獲得本單位的信用報告,其他查詢者獲取信用報告需經被查詢的測繪資質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與查詢者簽訂保密承諾協議。查詢者不得泄露所查詢的信用信息或者用于約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評價標準》,每年對測繪資質單位進行一次信用評價,并于6月底前公布評價結果。對取得測繪資質未滿6個月的單位,不進行信用評價。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評價標準》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定期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情況總結分析報告。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和表彰評優等工作時應當將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作為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無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測繪資質單位,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給予測繪資質管理的適度優惠政策;
(二)給予測繪項目招投標等市場活動的優先政策;
(三)授予信用相關的榮譽稱號;
(四)鼓勵誠信經營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級較低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必要時可以實施下列措施:
(一)對失信行為以適當方式予以曝光;
(二)依法向招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有關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告知該單位信用情況;
(三)依法予以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削減測繪業務范圍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