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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環境權利
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方針,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創造有益于人類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環境,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2010年,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10%,地表水國控斷面劣Ⅴ類水質的比例比2005年下降4.1個百分點,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好于Ⅲ類的比例提高2個百分點,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好于Ⅱ級標準的天數超過292天的比例提高5.6個百分點。
━━落實《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完善環境與健康工作的法律、管理和科技支撐體系,控制有害環境因素及其對健康的影響,減少環境相關性疾病發生,維護公眾健康,促進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提出的環保約束性指標和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實現。
━━強化環境法治,維護公眾環境權益。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持續開展環境安全檢查,重點排查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區的石油、化工、冶煉等企業,努力消除環境隱患。加強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監管,防范環境風險。推行政務公開,實行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項目審批、案件處理等政務公告公示制度。加強信訪工作,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作用,拓寬和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
━━力爭實現201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
━━發展可再生能源。努力使可再生能源消費到2010年達到全部能源消費的10%。
━━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在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和開發可再生能源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時,力爭使工業生產過程的氧化亞氮排放穩定在2005年的水平,森林覆蓋率達到20%,年碳匯數量比2005年增加約0.5億噸二氧化碳。到2010年使改良草地達到4000萬公頃,治理退化、沙化和堿化草地達到1.1億公頃,將農業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努力使90%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態系統和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得到有效保護,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國土總面積的比重達到16%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積2200萬公頃。50%的自然濕地得到有效保護。
━━2009―2010年,新增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10萬平方公里,實施生態修復面積12萬平方公里。黑河、塔里木河、石羊河等部分生態脆弱河流得到初步治理。
(八)農民權益的保障
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加快新農村建設,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保障農民土地權利。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懲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
━━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宅基地管理工作。規范簡化宅基地審批程序,通過公開、公示等方式接受村民監督,強化對農村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情況監管,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經營性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予農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并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問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
━━提高農民收入水平。逐年較大幅度增加農民種糧補貼,完善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掛鉤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穩步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改善其他主要農產品價格保護辦法,保持農產品價格合理水平。
━━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支持農民外出就業、就近轉移就業和返鄉創業。
━━提高農民健康水平。到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每個鄉鎮設立1所政府辦的衛生院,每個行政村設立1個衛生室。加強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以縣為單位的初級衛生保健合格率達到80%。2009―2010年全國計劃解決1.2億農村人口飲水問題。使現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區村、砷病區村、血吸蟲疫區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區村實現安全飲水。完成《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2010―2013年”規劃》的編制工作。
━━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逐步實現農民工在勞動報酬、技能培訓等方面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待遇,逐步改善農民工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方面的待遇。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盡快制定和實施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后重建中的人權保障
2008年5月12日發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給災區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國務院專門制定了《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和《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決定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使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條件和災區經濟發展水平達到或超過災前水平,實現家家有房住、戶戶有就業、人人有保障的目標。
━━基本完成因災倒塌和嚴重損毀的農房重建,保證受災群眾在2009年12月底前住進新房。
━━采取多種措施,解決恢復重建規劃區內100萬左右勞動力的穩定就業問題,重點幫助零就業家庭實現至少一人就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超過災前水平,災區群眾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高質量地恢復重建中小學校,重點恢復、重建縣級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及鄉鎮衛生院、中心鄉鎮計劃生育服務站。
━━尊重遇難者,對地震中遇難和失蹤人員登記造冊并予以公布。
━━堅持不懈地做好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救災資金物資全部用于災區、用于受災群眾,確保災后恢復重建順利進行。建立健全社會捐贈和援建資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專項檢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嚴肅查處貪污私分、截留克扣、擠占挪用救災款物等違紀違法行為。
━━貫徹執行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和相關法規,為今后防震減災提供更為健全的法制保障。普及減災知識,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將災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將減災知識納入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中,將應急避難場所等防災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