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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
2009―2010年,國家將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切實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一)工作權利
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落實就業促進法,實現城鄉就業統籌,促進就業增長。2009―2010年,新增1800萬城鎮就業人口,轉移1800萬農業勞動人口,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重點解決高校畢業生和農民工就業問題。
━━落實勞動合同法,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大力推廣集體合同制度,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全面落實最低工資制度,促進職工工資水平穩步增長。
━━擴大職業培訓,全國技能勞動者總數達到1.1億,其中技師和高級技師占技能勞動者總數的5%,高級工占20%。
━━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勞動保護,改善生產條件,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降低35%,工礦商貿就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降低25%。
━━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推廣工資支付監控和工資保證金制度,依法追究惡意拖欠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繼續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城鄉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逐步增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努力維護城鄉居民獲得基本生活水準的權利。
━━努力提高國民收入水平,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人民幣15781元以上,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在2008年的4761元的基礎上,每年實際增長6%左右。
━━加大扶貧工作力度,盡快穩定解決扶貧對象溫飽問題,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實現脫貧致富。加大“雨露計劃”(注1)實施力度,每年完成對100萬貧困勞動者的轉移技能培訓和對1000萬勞動者的實用技術培訓。
━━發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嚴格執行拆遷的許可、資金監管、協議、評估、項目轉讓審批、住房保障、補償救濟和聽證等制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修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研究制定《城市低保標準測算與調整辦法》、《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和《城市低保分類施保實施辦法》。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制定工作,規范農村最低保障標準、對象審核、分類分檔救助等環節,實現應保盡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社會保障權利
完善和落實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抓緊起草制定與社會保障有關的法律法規的配套規定,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促進社會保險基金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
━━擴大各類社會保險覆蓋面。到2010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超過2.23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超過4億,失業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2億,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4億,生育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億。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人數逐年增長。
━━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基本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推進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市(地)級統籌,完善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
━━完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注2)。制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繼續實施“霞光計劃”(注3),切實保證農村五保對象達到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完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制度。修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條例》、《救助管理站服務標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服務標準》等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在市(地)級以上城市和重點縣區建設一批設施比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