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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全文

2012年06月11日16:04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行動計劃 國際人權條約 獎勵扶助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基金會管理條例 政府新聞發布制度 量刑建議 辯論權 科學發展觀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努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全面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人身權利

在刑事訴訟和執法工作中,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實施刑事訴訟法。調整和細化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管理規定,增加可操作性。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依法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積極為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創造條件。

——強化對刑訊逼供的預防和救濟措施。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階段應注重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重大違法行為的,檢察人員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也應當訊問。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完善聽取律師意見的相關機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律師的意見。對律師提出的意見及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逐步實施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規范化改造。嚴格執行《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范》,將辦案區域與其他區域物理隔離,按照辦案流程設置辦案區各功能室,并安裝全程錄音錄像和視頻監控系統,實時、動態監督管理執法辦案全過程,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依法擴大緩刑制度和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適當減少監禁刑的適用,明確適用非監禁刑案件的范圍。完善社區矯正法律制度,豐富社區矯正、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措施。

——加大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的力度。

(二)被羈押人的權利

進一步加強對刑事訴訟活動、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利。

——保障被羈押人的權利和人道待遇。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規定。逐步實行被羈押人床位制,推動看守所醫療工作社會化,使被羈押人患病得到及時治療。

——防止不必要的羈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辦案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加強對刑事羈押期限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辦案機關嚴格執行換押制度;落實羈押期限即將到期預警和提示告知制度、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清理久押不決的案件,及時督促辦案機關盡快辦結羈押嚴重超過期限的案件。

——健全被羈押人權利保障機制。嚴格落實被羈押人入所體檢、定期體表檢查、收押權利義務告知、緊急報警等制度。嚴格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的提訊和還押制度。完善對被羈押人的安全風險評估、心理干預、投訴調查處理以及特邀監督員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機制。健全被羈押人員約見派駐檢察官、派駐檢察官與被羈押人談話以及檢察官信箱等制度,預防并查處監管場所工作人員體罰、虐待、侮辱等侵犯被羈押人權利的行為。

——完善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檢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調查處理制度。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完善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保障訴訟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獲得辯護、法律援助、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

——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辯護權和辯論權。

——進一步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和證人保護制度。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嚴格執行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采用更嚴格的標準。

——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建立重大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

——繼續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規范量刑裁量權,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規范量刑程序的規定,保障量刑公開、公正。

——進一步嚴格死刑審判和復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審理的程序,實行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死刑復核程序中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強化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明確死刑適用標準。

——修改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中的起訴、受理和開庭前準備程序,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完善保全制度、證據制度、送達制度、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和審判監督程序等,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修改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理程序和證據規則,保障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的個人和組織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原則,落實《宗教事務條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護公民不被強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

——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完善朝覲事務管理辦法。改進朝覲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為穆斯林群眾順利完成朝覲功課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勵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幫助宗教界解決部分項目建設中的實際困難。支持中國佛學院新校舍的建設、改擴建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支持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肅、青海四省藏區宗教活動場所設施的改建擴建項目。支持青海玉樹地震災后宗教活動場所恢復重建。加大對新疆等穆斯林聚居地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的清真寺的幫扶力度。

——制定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相關規定的實施辦法。

——促進宗教文化交流。支持中國宗教界與國外相關宗教組織開展友好交流。

(五)知情權

深入推進政務公開,繼續從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拓展知情權的范圍,不斷提高公民知情權的保障水平。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推進政府辦事公開。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

——積極穩妥推進審計工作信息公開。堅持和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規范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序;堅持和完善特定審計事項階段性審計情況公告、重大案件查處結果公告制度。

——不斷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和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

——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任免信息向社會公開制度。適時發布領導職位空缺情況及其崗位職責要求、考察對象或者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提高領導干部任免信息公開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規范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范、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

——推行廠務公開。到2015年,實現已建工會的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廠務公開,已建工會的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廠務公開達到80%以上,切實保證職工群眾的知情權。

——完善村務公開,以財務公開為重點,建立村務信息公開平臺。

(六)參與權

進一步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實施選舉法,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保障和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向社會公開并征求意見。

——繼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認真聽取各人民團體的意見。

——促進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建設。制定慈善事業法,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規范志愿服務活動,推動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支持工會代表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管理。逐步實現已建工會的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全覆蓋,已建工會的非公有制企業職代會制度達到80%以上。

——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七)表達權

暢通各種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權。

——尊重和保障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發表意見、開展視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參與調查和檢查活動等權利。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與公眾進行交流,了解公眾意愿,征求公眾意見。

——健全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不斷暢通和拓寬信訪渠道。落實信訪條例,推廣和完善“綠色郵政”、“網上信訪”、“專線電話”、“視頻接訪”、“信訪代理”等做法。堅持各級領導干部閱批群眾來信,推進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加強信訪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推廣應用。繼續加強國家投訴受理中心建設,構建快速高效受理群眾訴求的綜合平臺。

——保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表達權。企業制定和修改勞動規章制度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保職工的利益表達渠道暢通。

——加強對新聞機構和新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八)監督權

不斷完善監督體系,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切實保障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利。

——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加大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建議和批評方式,對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的監督力度。

——健全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研究辦理個人和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加強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防止違法增加個人和組織的義務。

——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推進審批過程、結果公開,強化全過程監控。

——嚴格執行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中規定的行政問責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質量、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問責力度。依法懲戒因失職、瀆職而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修改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和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對舉報事項、舉報情況以及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及時糾正阻攔、壓制、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的權利。

——擴大社會監督。加強特邀監察員、監督員、檢查員工作。強化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監督。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暢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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