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各地收留流浪漢
引發多起爭議案
“收留流浪漢18年遭索賠30萬”的案例,在全國并不多見。然而,近年來,社會上出現多起收養流浪漢的案例,其背后存在深層次的問題,引發的爭議也時有發生。
在河南省信陽市,楊正海是個名人,從1999年開始,他先后收留過200多名身體殘疾或智障的流浪漢。平日里,楊正海駕駛著機動三輪車,拉著智障流浪漢幫人家扛沙子、運水泥。此前楊正海是一個人為人打工,收留流浪漢后,他就讓流浪漢和他一起干。楊正海為這些人提供固定的吃住場所,組織他們勞動,也獲取一些收入。楊正海自稱為照顧這些流浪漢付出了無數的心血和汗水,經歷了難以忍受的委屈和痛苦。楊正海的這種舉動得到了一些人的贊揚,但同時也引來了一部分人的質疑,有人稱楊正海貌似大善人,其實是個“黃世仁”。楊正海不給流浪漢們報酬,他的收養行為也沒有得到民政部門的認可。對此,楊正海否認利用流浪漢掙錢,對于有人質疑為什么不收養那些老弱病殘的流浪人員,楊正海則明確告知:經濟上承受不了。
和信陽的楊正海不同,河南洛陽農民韋建設也收養流浪漢,但他給流浪漢發工資。
韋建設是洛陽市李樓鄉人。從1992年辦養雞場起,他收養流浪漢總數達到150人。閑暇時間,他常到洛陽市的大小胡同轉悠,見到蓬頭垢面、衣衫襤褸的流浪漢,無論是智障還是身殘,他一概帶回家,給他們洗澡、換衣、理發,對有病的還送到醫院治療。平日里,流浪漢跟韋建設一起勞作,碾飼料、喂雞、拾雞蛋、搬運貨物。韋建設說,如果流浪漢能想起家的地址,他就會幫他們聯系,要么親人來接,要么開車直接送回,也有自己回家的。有人質疑說,韋建設收養流浪漢是在使用廉價勞動力,所謂的義舉背后其實是經濟利益趨動。對此韋建設稱,他給流浪漢每人每月200元到500元的薪水,還把錢寄給了他們的監護人或繼承人……
如今在全國各地,類似楊正海、韋建設這種收留流浪漢的情況很多。山東省利津縣的“破爛王”李俊民,從1997年開始收留流浪人員,創建了“愛心家園”,先后把近千名流浪漢“撿”回家,管吃管住,流浪漢則為李俊民的廢品收購站“打工”。李俊民的做法同樣引發不少爭議,有人稱是積德行善,也有人認為在利用流浪漢牟利。乃至當地一些官方人士都認為,李俊民利用流浪人員牟利,其行為不是單純的獻愛心。
組織勞動難界定
民間救助缺依據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量的農民到城市中尋找生存機會。在這個龐大群體中,因為各種原因淪落街頭成為流浪的人員數量也逐年增長,并日益構成流浪人員的主體。
對楊正海、韋建設的做法,一部分人持肯定態度,稱讓流浪漢從事點體力勞動,有飯吃,有衣穿,總比讓他們漂在外面挨餓受凍強。也有人提出異議,說利用流浪漢的勞動能力掙錢,沒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合法的收留手續,是非法雇用行為。
對此,河南省社科院專家周黎英認為,救助流浪人員的行為是一種善舉,是對殘疾人、弱勢群體的自發扶助,值得鼓勵,但現實中一些收留方式欠妥。個人或社會團體可以積極參與到救助活動中來,政府救助應發揮主導作用。他說,國家鼓勵個人參與救助,但應該有一個載體,這個載體就是民政部門的社會救助站。比較妥當的方式是,流浪人員被送往救助站,個人可以到救助站申請“收留”,經救助站備案后,實施救助,接受救助站的監督。
事實上早在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中,就有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的政策,但其目的還是幫助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和社會。不過救助工作是政府不容推辭的責任,有專項資金和人員來實施。個人長期的救助行為存有很多不穩定因素,最好和政府有關部門聯系取得支持,才能讓這些漂泊在外的流浪者真正在生活上享有保障。
生活中,民政部門在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后,送到救助站,檢查身體,提供食宿,查清身份住址,聯系家人送回。然而現實情況是,一些流浪漢不愿待在救助站。之所以如此,救助人在救助的同時,給了被救助者勞動權利以及人格尊嚴,而這一點恰恰是救助站做不到的——救助站只負責遣返。
有專家認為,從民間實際情況看,只要雙方不存在欺詐、脅迫或暴力手段,雙方自愿一起生活勞動,這種行為為流浪人員生存提供了便利,應當肯定。
但多數地方民政部門的人士稱,不應讓流浪人員參與廉價勞動。
河南洛陽市民政局一位張姓負責人說,所謂救助,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應該是自愿救助、無償救助,這些流浪人員的吃穿住行都由政府買單。到了救助站,政府會幫流浪者找到家,如果找不到家,就送往福利院。如果個人沒有經濟能力,最好不要做那樣的“善舉”,讓流浪人員從事廉價勞動,不是真正的“救助”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政部門不支持組織流浪漢勞動的行為,同時這種行為還會影響到給救助行為定性。
河南鼎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鋼稱,普通百姓收留流浪乞討人員,尤其是精神或智力不健全人員,只要是出于愛心慈善的目的,并無不妥,但最好向當地派出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報告,既有利于弘揚社會道德風尚,也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若以營利為目的,為其安排勞動,則肯定違反勞動法規。
王鋼律師認為,收留人和流浪漢之間雖然沒有用工合同,但在一定情況下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有勞動關系就應該支付勞動報酬。一些流浪漢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不是健全的勞動者,不可能參與社會平等就業。一些人也沒有自制能力,需要在監護、監管下才能實現勞動過程,而且很難保證勞動成效,他們的勞動也就無法用正常的方式計算報酬。所以說,收留人應慎重處理,以免將來與流浪人員的家屬發生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