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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救人免責、鼓勵為“好心人”作證、被救助人誣陷敲詐或被刑拘……11月28日,廣東省深圳市法制辦公室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短短1100多字,涵蓋了免責原則、舉證規則、人身損害待遇、救助行為確認、法律援助、鼓勵作證、懲戒措施、政府慰問等主要內容。這則被稱為深圳近年來最精簡的“微條例”,卻引起了社會的大反響,也填補了國內公民救助行為立法的空白。
懲戒誣陷者
獎勵作證人
近年來,“老人摔倒無人敢扶”、“路邊受傷兒童無人敢救”等事件屢見報端,“好人難當”、“做好事當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得先拍照”等社會心態不斷蔓延。“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們缺乏救助行為中的民事豁免條款。”深圳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
綜觀世界普遍經驗,在救助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救助行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加重被救助人的損害,救助人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要提倡樂善好施的社會風尚,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這種法律風險。
“深圳制定救助行為保護條例,應當將救助行為免責作為條例的核心內容,否則,保護規定也就失去了靈魂。”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長周成新表示。
為規避被救助人歪曲事實,《條例》重點設置了舉證原則: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認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傷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誰負有舉證責任,明確這一點,十分重要。”周成新表示,如果救助人負舉證責任,顯然將增添救助人在決定是否提供救助時的顧慮,不利于倡導社會互助的美德。
而且,《條例》還規定,因救助行為被起訴的,市、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法律咨詢;救助人與被救助人就救助行為發生爭議時,為救助人作證的證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深圳市社會治安基金會應當予以物質獎勵。
除了鼓勵,還有懲戒。《條例》規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擔責任,向有關機關投訴的,有關機關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公開賠禮道歉;涉嫌詐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被救者補償
未寫入條例
救助他人時,當事人往往會遭受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甚至犧牲生命。“救助人為了救助他人而遭到的損害,由誰給予賠償或補償,是救助行為保護立法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深圳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目前各地救助者遭受傷害要獲得賠償,主要參照當地制定的保護見義勇為條例。但是,各地的見義勇為條例,適用的范圍基本都在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搶險救災等行為中。
至于大多數非違法犯罪因素造成的損害,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政府是否也有給予補償或者獎勵的義務,救助人是否對被救助人享有要求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學界也一直爭論不休。
此次《條例》明確,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為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屬于職工的,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職工的,其醫療費、喪葬費由深圳市社會治安基金承擔。
同時規定,市政府建立救助人慰問制度,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損害的,應當安排人員對救助人或者其家屬進行慰問。
“救助行為的目的通常是幫助被救助人脫離人身危險,而保證公眾人身安全是政府承擔的職責。”深圳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講,救助行為具有履行本屬于政府職責的性質,因此政府應該采取相應的行政保護措施,除了司法援助,還需一定的經濟補償、獎勵等。
除了政府的援助外,被救助人也應當有補償的義務。該負責人表示,被救助人是救助行為的受益人,無論是依法還是依德,對救助自己的“恩人”所受的損害,都應當給予補償。但這種補償畢竟有別于侵害賠償,可以是適當的。被救助人無力補償的,由政府設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予以補償。同時,還可由救助人單位予以補償。
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一條并未寫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