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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0年,衛生部、民政部、全國殘聯、全國婦聯又重新將此法草案提出來討論。
2007年,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人口衛生體育室主任宋森發文呼吁加快立法進程。他在文章中列舉,十屆全國人大期間,2004年有258位、2005年有131位、2006年有104位、2007年有219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精神衛生立法的議案。在醫藥衛生領域,與精神衛生相關議案的數量僅次于食品安全衛生法。
到2009年,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終于出臺,并列入當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輿論曾預計“年內通過”。如今兩年已過,還無通過的跡象。
劉白駒說,從立法過程來看,精神衛生法26年難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難以規定國家、政府在救助精神障礙患者方面的責任和力度。
他介紹,早期因國力不足,這個問題突出,但隨著經濟發展,這個問題已不是很大難題了。精神衛生法第三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政府在精神衛生防治方面的責任,特別是明確對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的救助,“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已殺人者”的收治缺陷
政府“在必要的時候”實施強制醫療,但法律沒解釋什么是“必要的時候”
專家認為,對于精神病患者的收治,現行法律中的制度設計也有缺陷。
廣東化州市文樓鎮的劉亞林是一位精神分裂癥患者,至今已有三人命喪其手。2009年以前,他在老家先后將兩個老人殺害分尸,警方將其抓獲后,因其精神分裂癥又釋放。
精神衛生法主要是規范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治療和救助,同時也通過法定程序預防精神病人對社會造成危害,通俗地理解就是針對“還沒有犯罪的精神病人”。
像劉亞林這樣已觸犯刑法但又“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犯罪人”,該如何看管治療?刑法規定:“應當責令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劉白駒認為這種制度設計存有先天缺陷。政府只是“在必要的時候”實施強制醫療,而相關法律沒解釋什么是“必要的時候”,在實踐中執行結果相差很大。
這類精神病人一般病情比較嚴重,家屬或監護人很難看管。而囿于精力和財力,家屬或監護人也難長期承擔看管或住院醫療的責任。此外,法律也沒明確規定家屬或監護人不履行義務,應承擔什么責任。
據了解,劉亞林無配偶、子女,父親88歲母親79歲。他第一次殺人后,警方將其交由53歲的哥哥看管。2009年哥哥在海口將他丟下。當年9月6日,劉亞林在海口將一8歲的女童殺害碎尸。
這次,政府仍沒有對其實施強制醫療,海口警方又將劉亞林交由其兄,要求寫下保證書嚴加看管。
劉白駒認為對具有殺人、傷害、放火、強奸等嚴重危害行為的精神病人,應一律由政府強制醫療,而不是含糊其辭的“必要的時候”。他建議刑法對此做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