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義務兵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按照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
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其基本工資由軍銜級別工資、軍齡工資組成,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
第三十二條 士兵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于班長職務和擔任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士兵,按照規定發給職務津貼。
士兵代理軍官職務期間,按照規定發給與其代理職務相應的崗位津貼。
第三十四條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妥善安排特殊崗位士兵的療養。
第三十五條 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六條 士官家屬的隨軍、就業、工作調動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高級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準予落戶。部隊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調動的,隨軍家屬可以隨調。
第三十七條 士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未隨軍的,由軍隊發給分居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士官犧牲、病故的,其隨軍家屬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犧牲、病故軍官的隨軍家屬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士官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房租補貼。家屬隨軍的士官,實行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住房政策,具體辦法由軍隊有關總部規定。
士官未隨軍配偶來隊探親,由團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提供臨時來隊住房。
第四十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與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親假期不含途中時間,往返路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
對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適當增加假期,具體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第四十一條 執行作戰任務的部隊的士官停止探親和休假。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應當立即結束探親、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現役
第四十二條 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三)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四)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第四十三條 服現役期限未滿的義務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四十四條 戰時,士兵因傷病住院治療后,經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不再介紹回原部隊,由軍隊醫院或者后方團級以上單位辦理手續退出現役。
第四十五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規定發給退出現役補助費;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 士兵退出現役在返家途中違法違紀的,沿途軍事機關應當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勸阻制止;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應當自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內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在60日內向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轉接撫恤關系。
第四十八條 對退出現役的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服預備役的,由部隊確定其預備役軍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