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問:集體煤礦“被國有”是否違反國家政策?
對于東梁煤礦“集體”變“國有”的問題,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稱:“東梁煤礦由集體變為國有,有非常清晰的演變過程,根本不存在價值數億的集體企業被莫名其妙的國有化這種情況。”平魯區政府提供的依據主要有三個,一是東梁煤礦1994年由“軍辦礦”移交地方,所以應是國有的;二是1997年2月1日平魯區政府以“平政發〔1997〕10號”文件明確了東梁等五座煤礦資產屬國有,鄉鎮管理變為區統一管理。三是相關法院對東梁煤礦的國有性質已經有了生效判決。
然而,記者調查和咨詢當時的國家政策發現,上述依據明顯站不住腳。1993年《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決定》規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隨意平調鄉鎮企業財產、改變隸屬關系或者變更企業性質”。根據這一精神,山西省委辦公廳1994年41號文件強調:“原軍隊與鄉、鎮、村、農民投資興辦的煤礦、焦化廠、煤焦發運站等移交地方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屬于鄉鎮企業的財產,不改變其鄉鎮企業的隸屬關系。”同年,平魯區政府下發10號文件,對東梁煤礦等“企業性質”寫明:“接收后的原軍地聯辦煤礦均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接收后的企業全部隸屬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平魯區政府1997年又下發10號文件,說東梁煤礦為“國有”,這等于否定了1994年自己下發的文件,也明顯與當時國家有關政策相違背。
平魯區政府向記者表示,東梁煤礦此次產權轉讓,是根據相關法院判決認定“國有”為前提的。而記者查閱發現,相關法院的判決又是根據平魯區10號文件認定為“國有”。這樣,區政府和法院就陷入“相互作為依據”的怪圈。
不僅如此,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平魯區以1萬元將東梁煤礦賣給徐海福,在合同上存在“公有變私有、左手倒右手”現象。記者查看當時東梁煤礦的《采礦權轉讓合同》,發現轉讓方“甲方”是平魯區東梁煤礦,最后簽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海福;而受讓方“乙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最后簽字的法定代表人還是“徐海福”。記者在山西省工商局查詢了解到,泰安煤業實際上是東梁煤礦名稱變更,山西省工商局2006第2049號文件顯示,工商局核準了煤礦名稱變更為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因此,東梁煤礦轉讓實際上就成了公有變私有、左手倒右手。
“自己賣,自己買”,高劍生認為,這種“貍貓換太子”的手法,實際上是將國有資產轉讓給利益相關者的一種關聯交易,是違法和無效的。中國國土經濟學會秘書長、研究員柳中勤表示,這種手法暴露了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程序極不規范的問題,很多國有資產就是在這種交易中流失的。
三問:改制程序的漏洞為何避重就輕?
記者在20日報道中指出此次轉讓過程存在三大程序漏洞:“煤礦還未掛牌出售,區政府的轉讓結果就已出來”;“企業改制方案還沒作出,區政府同意該方案的批復就提前2個月作出”;“兩份文號相同的批復文件,關鍵內容卻有差異”。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對前兩個至關重要的違法和違規之處避而不談,只是針對第三點質疑,把責任推到山西省工商局身上,模糊地聲稱是“根據省工商局的要求,對原有文件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從而出現了文號相同但前后文件在內容上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存在任何違規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況”。
事實到底如何?記者在此行調查中再次追問,平魯區政府負責人仍然沒正面作答,只是籠統地將之歸納為“改制文件時間、內容、程序的不一致”。區安監局局長劉保平等人解釋說:“當時到省工商等部門辦理手續時,因為一些文件和省里具體要求不一樣,不符合省里各部門的要求,而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顯然,東梁煤礦轉讓過程兩大關鍵環節是否違規操作、“先斬后奏”?平魯區政府至今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其所謂“不存在任何違規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況”的“回應”也很難令人信服。
除了程序上的漏洞,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平魯區在東梁煤礦改制過程中存在煤礦辦證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為。
區政府法律顧問趙悅等人舉例說,辦采礦證等手續必須有“國有職工”,東梁煤礦沒有就作假,在有關文件和申請報告中稱有國有正式職工。區財政局長馮海清等人表示:“嚴格講,這樣做是不對,不太嚴肅,肯定有問題,但有客觀原因,沒有辦法,否則就辦不了證。”(記者張羽、宋振遠、葉健、陳芳、任芳、孫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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