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上海市志愿服務條例》。 從6月1日起,志愿服務所需的個人信息保護、安全、衛(wèi)生醫(yī)療等都將有一定法制保障。另外,本市確定每年“中國青年志愿者服務日”3月5日當周集中宣傳、弘揚志愿服務活動,倡導志愿服務精神。
志愿服務立法正當其時
在上海承辦2007年世界特奧會、參與舉辦北京奧運會及抗震救災等重大活動中,志愿服務都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市的志愿服務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和成熟做法,出現主體多元化、形式多樣化、服務專業(yè)化等趨勢。即將到來的2010年世博會,對促進和規(guī)范本市志愿服務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
“此次立法以世博會的籌辦為契機,既服務世博,又著眼長遠。”市民政局局長馬伊里說,“如果按200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參展、7000萬人次參觀的規(guī)模,世博會期間每天大概需要1萬人次的志愿者,半年時間需要相當數量的志愿者提供服務,規(guī)模之大,時間之長,都是空前的。”而《條例》為世博會提供法律支持的同時,將會有效推動和保障本市志愿服務活動長期又好又快發(fā)展。
志愿者權益明確保障
志愿者的精神值得弘揚,權益也應當獲得保障。那么,《條例》對權益的保障具體體現在何處?
按照《條例》,志愿者享受選擇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獲得與所從事的志愿服務相關的信息、培訓、條件或者保障等權利。志愿者的個人信息受到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另外,《條例》還規(guī)定了志愿服務活動中志愿者的補貼、重大責任風險回避、人身保險等措施。同時,志愿者也要履行相應義務,如接受志愿服務活動組織者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尊重志愿服務接收者的意愿和人格、隱私等權利。保守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獲悉的依法受保護的秘密等。
這些權益由誰來保障?對此,《條例》明確上海市志愿者協(xié)會負責指導、協(xié)調全市的志愿服務活動,明確民政是負責服務、監(jiān)督、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門。另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支持和幫助本轄區(qū)內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
市民政局政策法規(guī)處處長胡增耆說,民政局主要負責對志愿服務的管理、表彰和禁止行為的處理。如對志愿者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對在志愿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活動的組織者,予以褒獎等。
一些企業(yè)借招募志愿者的名義使用廉價勞動力,個別人利用義診強行推銷藥品或保健品,如何處理這些行為?《條例》規(guī)定:“未經登記,擅自以志愿者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由市和區(qū)縣民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志愿者組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由市和區(qū)縣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鼓勵性條款不做硬性規(guī)定
“《條例》關鍵是倡導和鼓勵一種志愿服務的精神和氛圍。”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楊全心在昨天的市人大常委會新聞通氣會上說,《條例》采用廣義的志愿服務定義、狹義的適用范圍,“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
《條例》第28條規(guī)定,“鼓勵有關單位在招錄公務員、招聘員工、招生時,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聘用、錄取有良好志愿服務表現的志愿者。 ”楊全心說,這一鼓勵性條款并不做硬性規(guī)定,主要是鼓勵和倡導志愿服務精神。
“規(guī)定得過于具體,可能會掛一漏萬。”馬伊里說。
“以促進為主,推動發(fā)展”是本次立法的基本思路,像“優(yōu)先聘用志愿者”這樣的鼓勵性條款《條例》中還有不少。立法中遇到不少有爭議性的觀點和提法,經過幾審后最終形成的《條例》,乃是經過了多方考量和權衡的產物。
有觀點認為,應用時間儲蓄的方法,保障志愿者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的權利。目前這種做法已在部分社區(qū)實施。“但儲蓄的優(yōu)先回報目的與志愿服務無償的原則有一定的不相符之處。”馬伊里說,對于志愿者積累的不同質量服務時間比較,以及志愿者遷徙后在不同地區(qū)積累的服務時間兌現,都是實際操作中的難題。目前,尚難以在全市形成統(tǒng)一的可操作的制度。
為激勵更多社會力量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立法中曾有一方觀點認為,可設立公益性志愿服務基金。但在立法調研中,另一種意見逐漸占據主流,根據社會的支持力度和積極性,本市可以設立若干個志愿服務基金會,不宜作統(tǒng)一規(guī)定。《條例》最終采納了后者,沒有對設立志愿服務基金作出特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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