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蠻拆遷背后的司法迷霧
國有財產得以回歸,然而,衡陽市建設局、雁城公司及相關法律人士認為,事件背后的司法迷霧仍然沒有揭開。
“公證員既沒有認真核實有關財務資料,也沒有到銀行調查,僅憑段宜勇和國泰公司出具的借據就認定借款事實存在,是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雁城公司法律顧問羅萬里說。
衡陽市建設局副局長仇益華稱,在得知公證一事后,衡陽市建設局局長羅安民等聯系公證處有關人員前來了解情況,在認真聽取建設局意見后,公證處方面表示,最終的結論已經作出。“這顯然不是來了解情況的,因為來之前已經作出了決定。公證處方面準備錯誤到底。”
在得知即便有充分證據、申請撤銷執行裁定仍被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雁城公司“汕林花園”項目將被轉到衡陽市國泰公司時,衡陽市建設局局長羅安民表示,“就算把建設局大樓賣了,也要把事情弄個水落石出”。
雁城公司認為,該案中,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盡審查職責,以執行權代替審判權,剝奪了雁城公司的訴權。
雁城公司曾就公證問題向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衡陽市建設局隨后向衡陽市政府提交報告,請求依法查處段宜勇和國泰公司利用虛假公證和枉法裁判詐騙雁城開發公司巨額財產的問題,指出雁峰區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控告后迅速進行調查,發現段宜勇從國泰公司借款1950萬元的事實純屬虛構。
據此,衡陽市建設局認為相關公證員涉嫌玩忽職守罪,承辦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請求市政府依法處理。類似的報告也送交了衡陽市公安局、衡陽市檢察院、湖南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
2月26日上午,記者來到衡陽市公證處。該處一曹姓負責人稱,“我們主要是在形式上進行公證,法律上沒有賦予我們偵查的職能。”
對于記者提出的在公證過程中,是否需要將相關當事人叫到現場這一問題,該負責人稱:“要看具體情況”,并建議與承辦的公證員陽某聯系。記者詢問到電話撥打時,陽某的手機已經關機。
衡陽市建設局副局長仇益華告訴記者,在“11·8”事件后,該局向專案組提出了追究相關公證員、承辦法官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但目前進展不明朗。
2月25日,記者在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衡陽市公安局已經對段宜勇等5人提請檢察院進行公訴。
羅萬里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10月24日《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他認為,應以該《答復》精神追究段宜勇等人的刑事責任。
(伐杰 記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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