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位于該市繁華路段的出租車“禁行”標志。 本報記者曹天健攝
“我實在想不通,在這么繁華的路段,又緊鄰城市主干道,竟然不準出租車通行,有關部門作出這條規定的依據究竟是什么?”
2月25日,外地到河北石家莊市辦事的謝先生向記者訴說他的“遭遇”:自己從火車站乘出租車到該市青園街某單位,當車行駛到距目的地不足一公里的一個十字路口時,出租車司機靠邊停車,他被告知,他要去的這家單位所在街道禁止出租車通行,要想乘車抵達目的地,須繞行多個紅綠燈。無奈,他只好背著大包小包穿行在車水馬龍的街道上。
謝先生后來得知,因為該市市委機關在這條街道上,有關部門規定:出租車早7點至晚8點禁止在市委門前通行。
為“驗證”謝先生的說法,記者馬上乘出租車來到該禁行路段———中山路與青園街交叉路口。果然,路口北側的交通標志桿上,出租車早7點至晚8點禁行的標識赫然在目。
百姓疑問:設“禁行路”是否于法有據
據記者了解,在這段南北長約七八百米的出租車禁行路上,與市委辦公大樓毗鄰而居的除了多家機關、單位,還有多座居民樓的上千戶市民。
事實上,對于在市區繁華地段設立出租車“禁行路”,早有當地市民及出租車經營者表示不滿,更有群眾提出:在市民每日出行必經的路段設置“禁行路”一事,無疑屬于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政府相關部門作此決策是否聽取過市民意見,是否考慮過公眾利益?設置“禁行路”是否合法,又經過了哪些程序?
石家莊尹泰出租汽車公司的周先生對于設置“禁行路”的問題有他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既然車主或駕駛人擁有出租汽車營運或駕駛資格,并向相關管理部門繳納了相應的費用,自己就依法取得了道路的行駛權,除非因重要活動等特殊情況而實行臨時交通管制,自己的“路權”不應受到無端限制。
按照相關規定,有權設立“禁行”標志的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該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對記者明確表示,該“禁行”路段設置已有數年,是根據當時市公安局的一個通告設置。
對于記者提出的在此路段設“禁行”是否如群眾所反映———更多考慮的是市委機關所在地這一問題,該警官并不諱言,他表示,“肯定有這個因素存在”。
記者查閱了相關資料顯示:在由該市公安局發布并在2005年6月10日起執行的《關于加強市區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中,確有禁止出租車在青園街(中山路至談南路)通行時間段的規定。而在2008年1月17日,由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石家莊市市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暫行辦法》(石政辦發[2008]9號)中,并無對出租車禁行的相關規定。
學者聲音:非但侵權還限制公共資源使用
對于市委門前“禁行”出租車這一問題,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法律經濟系教授李振凱認為,除非在特殊情況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出于保障道路暢通需要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除此之外,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禁止符合運營條件或者符合相應規范的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一,限定出租車不得在某條道路通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對出租車經營者個人經營權的侵犯;其二,出租車行業就是利用道路資源謀生存,而用行政權力“禁止”出租車通行,很明顯限制了公共資源的使用;其三,從公民的角度來說,乘出租車走哪條路,何時走,是公民的權利。給出租車設置“禁行”,迫使乘車人繞行,從而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對公民來說是一種浪費,而政府并沒有相應地補償,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同時,給出租車設置“禁行”,對于那些需要到“禁行路”上的市委機關等部門辦理各種事宜,但自己無車又無緣乘坐公務用車的公民來說,也顯失公平。
李振凱表示,市場經濟的主要特點是要求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利用行政權力人為地在公共資源中“切下一塊”,明顯剝奪了行政行為相對人的權利。(本報記者 馬競 曹天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