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1日公布了《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12條。制定這個《辦法》是為了方便臺灣記者依法在大陸采訪報道,依法保障臺灣記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進兩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
《辦法》指出,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應當向主管部門授權的相關機構申請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手續。臺灣記者在大陸采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臺灣記者采訪時應當隨身攜帶并出示臺灣記者采訪證。
根據《辦法》,臺灣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從事輔助工作;臺灣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后,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辦法》規定,臺灣記者應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采訪報道,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頒布的《關于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采訪的規定》同時廢止。(記者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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