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優撫對象撫恤金標準表 08年10月1日起執行
民政部、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出《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將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20%,將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提高15%。
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15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第18次提高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也是自1998年以來國家連續第10年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別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級因戰殘疾撫恤金標準達到2007年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91%。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達到2007年全國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達到2007年全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0%。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其中,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達到了2007年全國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此次提標中,國家同時將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在2007年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將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
另外,《通知》同時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進行了調整。此次提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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