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希望通過土地流轉改善經濟收入,沒成想錢沒掙到手,反倒搭上了自家的耕地。
記者近日走訪北京市密云縣溪翁莊鎮(zhèn)北白巖村,發(fā)現那塊地至今仍荒廢在路邊,近30畝既沒有農作物又沒有農民耕種的土地,滿地碎石,雜草叢生,一片荒蕪。
村民的惋惜
村民陳明財指著那片荒蕪的地惋惜地說:“這塊地原先是這村最好的,可現在犁地翻出來的全是石頭。不是我們不想種,而是根本種不了。這里原先蓋了房,遠處那個坑里的土全被李洋賣了,連土都沒有了我們還怎么種地?”
談及把自己的耕地流轉給李洋的事,村民陳明財、陳振常、李世榮叫苦不迭。李世榮隨手抓了一把土,土里摻雜著很多石灰和小碎石。
2003年8月,經村經濟社同意,陳明財、陳振常、李世榮等21戶村民與同村李洋簽訂《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流轉合同》。合同約定李洋轉包21戶村民共29畝土地,每畝每年承包費800元,流轉土地用于漁業(yè)養(yǎng)殖。合同約定李洋在轉包期間按約定用途經營土地,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得棄耕撂荒,轉包期限共計25年。
2004年年初,李洋未經陳明財、陳振常、李世榮等人同意,無視合同中關于不得改變土地性質的規(guī)定,擅自在承租土地上挖掘一個深約兩米的深坑,并建造出租房屋41間。2004年8月,密云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李洋未經批準,私自占用集體土地為由,認定李洋私蓋建筑為違法建筑,限令其自行拆除,然而李洋拒不執(zhí)行。2008年7月,李洋又以400萬元的價格將土地流轉給北白巖專業(yè)種植合作社。
2009年,陳明財、陳振常、李世榮等21戶村民以李洋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為由,把李洋推上了被告席。2009年3月4日,密云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洋與北京北白巖專業(yè)種植合作社簽訂的合同無效,解除李洋與陳明財、陳振常等21戶村民簽訂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并拆除流轉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復地貌。
然而,恢復地貌卻恢復不了地下的土質,地下幾米全是夯實的土石地基,無法犁地,也無法種植。
監(jiān)管的缺失
據了解,對于這種土地流轉后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導致土地無法耕種的案例,在全國并不鮮見。
我國耕地每年都要減少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畝,因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而減少的耕地大約占耕地減少面積的40%左右。很多人以“生態(tài)”、“環(huán)保”、“綠色”為由把目光放在了農村用地上,從沒有什么法律知識的農民手里流轉來土地后,大肆開發(fā),農業(yè)用地被商化,可原承包土地的農民并未獲得什么財產上的增收,還搭上了自己的良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從李洋擅自建造房屋、挖掘深坑,到最后導致土地的荒廢,暴露出相關部門對土地流轉行為的監(jiān)管不力。
十七屆三中全會在倡導農民土地流轉經營的同時,亦強調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主管部門對流轉行為具有監(jiān)管的職責。密云法院的調研顯示,目前,土地流轉監(jiān)管機制不到位,難以及時發(fā)現隱患,防患于未然。自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后,特別是鄉(xiāng)鎮(zhèn)機構改革后,農業(yè)經濟管理人員在減少,農村土地流轉出現放任自流,流轉行為無人監(jiān)管的趨勢,從而留下了許多導致土地流轉糾紛產生的隱患。
本來,各鎮(zhèn)經管站負責對本轄區(qū)范圍內合同的鑒證工作,對合同的真實、合法監(jiān)督管理,但個別經管站鑒證過的合同,仍存在諸多問題,導致糾紛產生。
審理過多起土地流轉糾紛的密云縣法院法官王化雨介紹,2009年密云縣法院關于土地流轉的糾紛就有86件,占全年農業(yè)承包糾紛中的68%。這類案件一直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由于土地流轉雙方法律意識較低、法律知識匱乏,自我維權意識較差,并習慣用傳統的人情關系來處理問題,在審理過程中有一定難度。
密云縣法院經調研后認為,對于土地流轉應建立有效的動態(tài)機制來監(jiān)管。有關政府部門應在村級層面成立土地流轉信息員隊伍,及時反映土地流轉中的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改變土地用途、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從事非農建設等違法行為。這樣才能做到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將此類行為堅決遏制在萌芽狀態(tài)。
(本報記者 李松黃潔本報實習生 宋方舟 本報通訊員 王雪 文中陳明財、陳振常、李世榮、李洋均為化名)
采訪手記
陳振常,李世榮等村民,在記者離開時,仍不住地要求記者向有關部門“上報”土地已無法耕種的事實。
土地流轉的本質,就是推進土地要素的市場化。構建和規(guī)范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機制,可以使農民更充分地參與分享城市化、工業(yè)化的成果,促進農民獲得財產性增收。
同村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同村”、“鄰居”這些關系成為大多數農民簽土地流轉合同時的信任基礎。而在實踐中,這些所謂的“保障”其實是吹彈可破。流轉土地后用來開挖魚塘,蓋建房屋,合同如同一紙空文,屢見不鮮。如果監(jiān)管部門總是在“事后”才出面,如何挽救早已被破壞的耕地?如何撫平陳明財們的痛惜?每一次監(jiān)管缺位的“改變”,都嚴重威脅著18億畝耕地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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