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2010年,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規。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等方面,修訂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發票管理辦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制定了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管理機制、加強社會建設方面,制定了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在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加強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方面,制定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在規范行政行為、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方面,制定了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無線電管制規定和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修訂了審計法實施條例和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201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繼續推進經濟立法的同時,加強以關注民生為重點的社會領域和環境資源領域立法,注重增強立法的地方特色。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為推動首都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制定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圍繞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了實施節能法辦法。陜西省人大常委會為規范司法鑒定的受理與實施,制定了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妥善處理統一管理與專業管理的關系,進一步理順了本地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圍繞建設“法治山西”,制定了一批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作出了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決定,修改了山西省信訪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著力推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制建設,制定和修訂企業民主管理條例、集體合同條例,頒布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三)完成對法規的集中清理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部的科學、和諧、一致,2010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督促和指導下,完成了對現行法規的集中清理。國務院清理了現行的691件行政法規,共廢止7件行政法規,修改107件行政法規中的172個條款。國務院辦公廳還發布了《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全部規章進行集中清理,對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及與其他規章之間明顯不協調的規章,分別作出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處理。截至2010年底,地方人大修改和廢止的地方性法規1417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455件。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集中清理,對于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提高立法質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徑。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堅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機制,所有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都在網上予以公布,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過程中,針對各方面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還邀請來自基層的村民代表進行座談,直接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車船稅法草案公布后,收到近10萬條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向公眾作出反饋,并根據人民群眾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了修改。為了聽取人大代表對代表法修改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將修正案草案分送每位全國人大代表書面征求意見。
開展立法后評估試點工作是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采取的一項新舉措。常委會選擇科學技術進步法、農業技術推廣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通過問卷調查、實地調研、案例分析等方式,重點對法律制度、法律規定、法律執行以及社會對法律的滿意度等,進行分析、論證和評價,為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積累了經驗。國務院相關部門組織對反興奮劑條例等4件行政法規進行了立法后評估,對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0年,國務院繼續推進行政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先后有16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并委托地方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人民團體等征求人民群眾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為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成立工作組,多次進行實地調研,選取40多個典型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統計,專門聽取被拆遷人和相關專家的意見,共召開各類座談會、論證會43次,1070多人次參加討論,還先后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和建議103499條。
2010年,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繼續公布地方性法規草案,舉辦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加強立法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立法過程的調研論證,積極開展立法后評估,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促進了立法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