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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業扶貧
第二十九條 〔責任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把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作為行業規劃的內容,在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方面向貧困地區傾斜,保證完成行業扶貧任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行業農村扶貧開發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條 〔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水利、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優先實施貧困地區道路、農田灌溉、安全飲水、危房改造、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易地扶貧搬遷建房需求,合理安排貧困地區小城鎮建設和產業聚集區建設用地。
第三十一條 〔產業開發〕農業、林業、旅游等部門應當支持貧困地區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社,合理開發利用貧困地區優勢資源,加快建設特色農業,興辦農副產品加工業,發展鄉村旅游業,壯大縣域經濟實力,提高貧困人口收入水平。
商務、工商部門和供銷社應當支持貧困地區建立健全商業網點、營銷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為貧困地區提供信息服務,幫助農民出售農副產品、特色產品,加快貧困地區的物流體系建設。
第三十二條 〔科技扶貧〕科技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務體系,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扶貧,創建科技扶貧示范村、示范戶,培養科技致富帶頭人,加快先進實用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三條 〔教育扶貧〕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實施城市教師到貧困地區支教制度,提高貧困地區的教育水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引導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
第三十四條 〔文化建設〕文化、廣播電視、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文化站和隊伍建設,推進貧困地區廣播電視村村通、農村電影放映、文化信息共享、農家書屋和體育設施等惠民工程建設,豐富貧困地區群眾文體生活。
第三十五條 〔衛生扶貧〕衛生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建立貧困地區醫療衛生人員到城市醫院進修和城市醫療衛生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巡回醫療制度,改善貧困地區醫療衛生條件。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應當完善與農村扶貧制度相銜接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對因災因病等陷入暫時性貧困人口提供救濟救助;對沒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條 〔人才保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主管部門對長期在貧困地區工作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審方面給予傾斜。相關部門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貧困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有計劃地安排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人才。
第三十八條 〔村自治組織建設〕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增強帶領村民脫貧致富的能力,健全服務組織,提高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服務機構增加貧困地區服務網點,利用金融產品支持貧困地區發展。貧困地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將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留在當地使用,滿足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
第六章 社會扶貧
第四十條 〔支持來陜扶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央國家機關和發達地區來陜開展定點扶貧和協作扶貧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社團扶貧〕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殘聯等社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參與幫扶。
幫助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到貧困地區參與經濟建設,興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從事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專門組織扶貧〕支持扶貧基金會、老區建設促進會、扶貧協會、慈善協會以及其他從事扶貧的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扶貧濟困活動。
第四十三條 〔志愿者網絡〕引導和支持志愿者組織、高等院校建立扶貧志愿者服務網絡,為志愿者扶貧提供幫助。
第四十四條 〔個人扶貧〕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和境外人士向貧困地區、貧困家庭捐贈資金、物資以及提供其他扶助。
第四十五條 〔稅收優惠〕企業和個人捐資捐物扶貧的,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扶貧互動〕受助的貧困村、貧困戶應當主動配合開展扶貧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共同實施農村扶貧開發項目。
第四十七條 〔服務協調機制〕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扶貧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服務協調機制,為參與農村扶貧開發活動的單位與個人提供便利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