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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應當具備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填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批準書》或《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科室設置情況;
(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及主要技術骨干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任職履歷證明復印件;
(六)設備清單;
(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規章制度;
(八)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申請單位向審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交的材料。
(二)發證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
(三)對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發證部門組織3-9名專家和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實地考察、核實,并對執業人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進行抽查考核,并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四)發證部門根據評審結果、服務需求等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執業及批準執業項目的決定,對準予執業的單位進行注冊登記,頒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及副本,并在《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項目。對不準予執業的,將評審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通知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