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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保障居民獲得避孕節育、婚前保健及孕產期保健服務,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滿足居民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
第三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夫妻圍繞生育、節育和不育開展生殖保健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相關的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照國家規定免費發放避孕藥具。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規定免費享受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和復通術、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進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檢查。
前款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且有工作單位的(包括臨時用[FS:PAGE]工單位),由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