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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四十七條 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四)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第四十八條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于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