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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干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包庇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居民是指戶籍所在地在鄉村的人員。
本條例規定的生育子女數是指男女雙方生育、送養和收養子女的存活數。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尚未處理完畢的,按照當時規定執行;尚未處理的,按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