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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等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立和服務范圍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管理,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