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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九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一胎生育情況證明,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一胎生育情況證明,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十條 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分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兩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休息一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懷孕二十八周以內終止妊娠的,根據妊娠時間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懷孕二十八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天。
上述手術同時進行兩項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計算,休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接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手術的,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