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四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九條 公民應當依法生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
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按照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夫妻雙方年齡達到晚婚年齡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三十條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ㄈ┓蚱揠p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ㄋ模┓蚱抟环降耐值芙忝镁鶡o子女且不能生育的;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癥,收養子女后又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