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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技術服務
第三十九條 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和出生缺陷監測、干預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嬰兒,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以綜合干預為重點的一級預防工作,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后,可以開展二級預防工作。
第四十條 有生育意愿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可以享受相關的生殖保健服務和優生健康服務。
第四十一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四十二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條件而懷孕的婦女,應當采取措施終止妊娠。
第四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與育齡夫妻和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生育節育技術服務責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