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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應當征求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做好相關政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保證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獎扶標準。
第三十二條 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四條 夫妻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條
按照規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結扎輸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