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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提倡優生。結婚應依法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優生、節育咨詢門診,進行優生、節育指導。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發現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于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二十三條 婦女妊娠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調換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崗位或場所,以保護孕婦和胎兒。
第二十四條 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長效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