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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賄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獎勵專項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九)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十)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