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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榧?、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第三十三條 持有生育服務證、只有一個未滿18周歲子女的夫妻,已采取節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夫妻只有一個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式兩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四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獎勵專項經費由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社會捐助等組成,用于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顚S?。獎勵專項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