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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發展計劃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加強生殖保健、保障經費投入、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等措施,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綜合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的職責。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責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有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時,應當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職責。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