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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下列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一)實行婚檢補助制度,加強婚育咨詢指導;
(二)建立健全孕前、孕產期保健服務制度,預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三)實行農村婦女住院分娩補貼制度,促進住院分娩;
(四)宣傳普及嬰幼兒撫養和家庭教育科學知識,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強化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和培養;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殘疾等計劃生育困難家庭,開展精神撫慰、再生育咨詢、診療等生育關懷服務;
(六)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從事計劃生育臨床技術服務的人員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術者安全。
禁止任何未取得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