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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優待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二)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或者三個子女,只存活一個,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第四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父母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后,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
第四十一條 獨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優待、獎勵:
(一)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發到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發放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在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計發,不影響晉級、提升工資;
(四)優先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