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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鑒定的組織
第四條 省、地、縣三級應分別設立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縣級鑒定小組為第一級鑒定組織;地(市)級鑒定小組為第二級鑒定組織;省級鑒定小組為終審鑒定組織。
第五條 省、地、縣各級鑒定小組成員,分別由各級衛生、計劃生育部門有臨床經驗、有權威、作風正派的技術人員若干人組成,省級鑒定小組必要時可邀請法醫參加。
第六條 各級鑒定小組除應設組長(一般由計劃生育部門人員充任)、副組長二~三人,下設辦公室,負責有關日常工作。地、縣級辦公室可設在計劃生育服務站,省級設在計劃生育委員會科技處或科研所。
第七條 各級鑒定小組入選分別由同級計劃生育。衛生行政機關提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八條 各級鑒定小組向同級計劃生育節育并發癥管理小組和鑒定對象負責,
第九條 負責對鑒定對象進行病史及必要的社會調查,收集整理有關重要資料。
第十條 負責對要求鑒定的對象進行臨床檢查與診斷。
第十一條 負責開具鑒定診斷意見并附檢查診斷記錄副本,作為處理善后問題的依據。該項工作由鑒定小組辦公室承辦。
第十二條 負責將同受術者或其家屬有爭議的病例,申報上一級鑒定組織再行檢查鑒定。
第十三條 負責司法機關要求復議的病例,再行復議處理。
第十四條 負責有關檢查鑒定的咨詢及科技宣傳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