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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育并發癥鑒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計劃生育節育并發癥鑒定工作,正確處理群眾接受節育措施后有關技術糾紛及善后問題,既照顧其合理要求,又保障計劃生育工作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鑒定管理對象為自愿或在國家指導下接受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后留下有關不良后果的人員,以下人員不作為本辦法鑒定管理對象:
(一)非節育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不是在計劃生育技術人員指導下,私自濫施手術、使用藥具以及舊法接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本人與不法分于合謀破壞計劃生育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本人或家屬在接受節育措施前有意隱滿病史、病情、致使適應癥選擇不當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在節育手術或在診治并發癥過程中因手術、醫療事故直接造成不良后果者(另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