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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昨日,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此次修改,我省規定,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要求生育的,經批準也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在此之前,從全國來看,山東、四川等27個省、市、區在上世紀末已實行“雙獨”夫妻可生二胎政策,自湖北、甘肅、內蒙古在2002年實行此政策以來,我省已成為全國唯一一個沒有實行此政策的省份。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黑體為修改部分)
第十七條符合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縣級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報省轄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臺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采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放寬]
農民夫妻只有一個女孩
也可生二胎
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進行投票。
投票結果是:60票贊成,4票反對,4票棄權。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修改之前,對于想要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家庭,《條例》原第十七條規定:符合其中六個條件之一。此次修改,又增加了第七個條件: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其中的第四個條件還被修改為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原條例規定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修訂前的《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了適用第十七條規定外,符合下面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也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家庭又確有困難的;(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父母的(若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繼續定居的;(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修改后,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家庭又確有困難的”一句刪除。